《黎明职业大学章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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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黎明职业大学-连泽林发布于:2016-10-28 14:58:34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培训等活动、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及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及生活设施。

(二)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可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资助。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生(学员)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二)勤奋好学,善思笃行,培育和养成良好的学风。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依法依规缴纳相关费用。

(七)爱护公物,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育人为先,推进“三全”育人工作,为学生(学员)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职业规划、生活保障和身心健康指导等服务,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引领,促进学生、学员的成长成才。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学员)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爱心教育计划,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员),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学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学员)沟通交流的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学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积极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建立学生、学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学员)合法权益。学生(学员)在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学生(学员)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申诉委员会或其他正常程序表达诉求,提出咨询,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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