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章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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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黎明职业大学-连泽林发布于:2016-10-28 14:57:24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主体。

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申诉。

(六)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研、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师风。

(二)应当为人师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科学办学需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立足内部培养提升,适时引进急需、高端人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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