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主体。
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申诉。
(六)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研、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师风。
(二)应当为人师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科学办学需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立足内部培养提升,适时引进急需、高端人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