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黎明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条 学校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涉题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重大决议执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基本制度及重大事项。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评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优、专业强的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七)领导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十)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十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校领导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中共黎明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四)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对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聘用或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可下设二级教代会。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行使对学术活动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保障教授治学。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拟订学术政策,包括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三)组织评议学校的重要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校教研科研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七)根据其规程相应开展其他活动或履行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黎明职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设置教学单位、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对教学单位、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及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全面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优质化服务,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