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后历经1988、1993、1999、2004、2018五次修改;现行文本共1个序言、4章、143条。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结构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018年主要修改要点
在指导思想中增写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任务中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并将目标表述完善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总纲第一条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增设“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第七节,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关,实行监察权独立,并明确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等制度体系。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增设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等;相应调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范围,涵盖监察机关。
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调整国务院职权表述,增加“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监察”从国务院职权中移除。
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对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任期作出调整,取消“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表述。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速览
权利方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受法律保护和继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义务方面: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制裁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机构与原则
组织原则: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构成完整的国家权力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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