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宪法第二章内容,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可分为以下7大类: 1.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民族、性别、职业等因素的差别对待,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2.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含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3. 人身与人格权利:涵盖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还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4.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强制、不歧视。 5. 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公民可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批评、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侵害时还可依法取得赔偿。 6. 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以及公民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7. 社会文化权利: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拥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等特定群体的权利,以及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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