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政治1241龚佳乐202412701110格劳秀斯的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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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海洋大学-龚佳乐发布于:2025-12-15 17:52:01
格劳秀斯的主权理论由17世纪荷兰思想家胡果·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是近代国际法和国家主权理论的重要奠基。他认为国家拥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统治权,主权者在本国不受外来干涉,也不从属任何世俗或教会权威;主权可由君主、贵族或人民掌握,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国际和平。在国际层面,他强调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彼此地位平等,应在自然法与国际条约约束下交往,即便没有共同上级也须遵守普遍行为准则。格劳秀斯还将自然法引入主权与国际关系论述,主张主权与国家行为应受普遍理性与自然正义的约束,从而为现代国际法的道德与法律基础提供依据。简言之,他主张主权独立、平等且受自然法和国际规范制约,既确立国家内部最高权威,又构建起主权国家体系的国际秩序观念,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及后世国际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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