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
社会利益本位要求,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尊重个体利益基础上,把整体利益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
2. 特征
该原则的核心特征为整体性、公益性,强调经济法的规范与实施需围绕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展开,而非单纯偏向个体或局部利益。
3. 构成体系
由综合效益原则与实质公正原则共同构成,前者关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益,后者侧重在分配与权利保障中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4. 具体内容
- 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 对特殊群体的人格进行限定与保护;
- 维护和发展对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的和谐稳定社会关系。
5. 目的
一方面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设置栅栏,另一方面为私权的行使划定界限,通过平衡公权与私权,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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