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社会1224吴熙蕾202212731425学习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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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海洋大学-吴熙蕾发布于:2025-12-09 15:26:23
《行政处罚法》核心高频知识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法部分的重头戏,核心是掌握“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大原则。其中最常考的是“处罚法定”,即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依据、程序必须法定。比如,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创设吊销执照的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规章在上位法框架内设定。 一、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权限 现行法律将行政处罚分为五大类,可以用“申、财、能、人、资、誉、其”口诀帮助记忆: 1.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2.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资格/行为罚: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设定权限是高频考点,必须区分: - 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处罚,且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唯一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重中之重) 这是程序正当原则的核心体现,分为三种: 1.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公民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程序: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有编号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决定书必须当场备案。 2. 普通程序(一般程序): - 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外的所有情形。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的完整流程。 3. 听证程序: - 启动条件:非依职权,必须由当事人申请。 - 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较重的处罚。注意,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 - 程序要点:行政机关在告知拟处罚时,必须一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公开举行(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与救济 - 罚缴分离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应缴至指定银行,但依法当场收缴的除外。 - 当场收缴的例外情形: 1.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 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如复议/诉讼期间停止执行)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四、时效制度 - 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 处罚失效: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总额不超本金)等措施。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掌握以上核心框架,再结合具体法条和真题练习,就能在考试中有效应对大部分《行政处罚法》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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