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曲靖师范学院-金沙发布于:2025-12-21 19:44:50
1. 平等权(第3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等差别对待,如评优、选课、资助等机会均等 。 2. 政治权利与自由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依法参与选举与被选举 。 - 政治自由(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校园内须遵守校规与公共秩序) 。 3. 人身与人格权利 - 人身自由(第37条):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非法拘禁或搜查,校园内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 人格尊严(第38条):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如校园霸凌、恶意造谣均属侵权。 - 住宅与通信自由(第39-40条):宿舍不受非法侵入/搜查;信件、微信、邮件等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 受教育权(第46条):核心权利,含参加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资源、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 5. 学术与文化自由(第47条):有权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讨论、文艺创作,学校不得非法干预正当学术探索 。 6. 监督权与救济权(第41条):可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益受损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7. 经济与社会保障权 - 劳动权(第42条):兼职、实习等劳动权利受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 - 物质帮助权(第45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可获国家与社会物质帮助,如医保、困难补助等 。 8. 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校园内不得非法传教或强制信教 。 9. 财产权:合法财产(如生活费、电脑、奖学金)受保护,禁止非法没收、侵占。 二、关键提示 - 宪法权利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原则,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第51条) 。 - 校内受教育的具体权利,由《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细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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