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曲靖师范学院-张健银发布于:2025-12-20 19:00:45
合宪性审查的运行机制 合宪性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审查,核心运行逻辑如下: 1. 审查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日常审查工作。 2. 审查启动: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主动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开展审查;被动审查则基于特定主体的提请启动,比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提出审查建议。 3. 审查流程:收到审查要求或建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审查后,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宪情形,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需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反馈;若制定机关不予修改且专门委员会认为确有违宪情形,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备案审查的运行机制 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按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备案,由备案机关进行审查监督的制度,覆盖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运行机制如下: 1. 备案范围与主体:需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备案主体对应不同层级,比如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等。 2. 审查启动与处理:同样包含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启动主体和流程与合宪性审查的被动启动、审查流程相衔接。审查重点除了合宪性,还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存在不适当内容等。 3. 纠错机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其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依法启动撤销程序。 简单来说,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备案审查的范围更广,二者在审查主体、启动程序上高度衔接,共同构成我国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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