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使主体不同: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② 目的不同:修改权的行使是为了对宪法条文内容作出补充、调整或删除,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解释权的行使是为了明确宪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和适用范围,解决实施中的理解分歧。③ 程序不同:宪法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解释的程序则相对简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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