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曲靖师范学院-李萍发布于:2025-12-16 10:48:40
宪法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数字时代,从人权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保障场景等维度实现了全面延伸与创新,将数字生存、数字安全、数字平等纳入人权保障范畴,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 1. 人权主体的数字化拓展 宪法保障的人权主体从传统的自然人、社会人延伸至数字人,数字身份、数字人格成为人权主体的全新标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公民的数字信息权细化为知情同意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安全权等具体权利,明确了数字时代公民在数据层面的基本人权,让“数字人”的权益有了宪法层面的根本保障 。 2. 传统权利的数字场景延伸 - 财产权: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保护,延伸至虚拟财产、数据资产领域。“数据三权分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实践,正是对宪法财产权保护精神的具象化,让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权益得到确认。 - 人格权与隐私权:宪法中的人格尊严、通信秘密保护,拓展为对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行为轨迹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等原则,严防算法滥用、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守护数字空间的人格尊严 。 - 政治权利: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升级,政务新媒体、网络问政平台等渠道,让宪法赋予的政治参与权在数字时代更易落地 。 3. 新增数字专属人权保障 - 数字平等权: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规,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平等享受数字技术红利,破解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问题,让宪法的平等原则在数字领域落地 。 - 数字发展权:国家推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乡村工程、互联网医院全覆盖,将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健康权拓展至数字教育、远程医疗等场景,让偏远地区、弱势群体也能共享数字发展成果 。 - 数字安全权: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为支撑,将宪法的国家安全观与公民权利保障结合,防范数据泄露、网络攻击,为数字时代的人权兜底安全防线 。 4. 技术创新的人权伦理约束 宪法的人权原则成为AI发展的底线,《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明确AI研发应用不得侵害公民权益,禁止Deepfake等技术滥用损害人格尊严,确保技术创新始终以“人”为核心,契合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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