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曲靖师范学院-任舒蕊发布于:2025-12-15 08:26:47
依据我国《宪法》第二章相关条款,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履行相应义务。 2. 政治权利和自由: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同时可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批评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控告或检举。 3.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可自由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禁止强制公民信教或歧视信教公民,且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4. 人身与人格权利: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逮捕、非法拘禁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非法搜查和侵入;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仅特殊法定情形下可依法检查。 5. 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包含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年老、疾病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退休人员生活也受国家和社会保障。 6. 特定主体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以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还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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