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曲靖师范学院-段果婷发布于:2025-12-14 20:50:28
我国《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按类别整理成清单如下,清晰涵盖各核心权利 : 1. 平等与基本人权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妇女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 政治权利与自由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享有);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权,权利受损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 人身与人格权利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非法拘禁等;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仅特殊法定情形下可依法检查通信。 4. 宗教信仰与文化权利 - 宗教信仰自由,不受强制与歧视,正常宗教活动受保护; -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5. 经济与社会权利 - 有劳动的权利,国家会创造就业条件、改善劳动条件; -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时和休假制度; - 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会培养青少年全面发展; -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6. 特殊主体权利 -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 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 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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