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的尊严
被学界视为“宪法最高价值”,贯穿基本权利解释。
2. 社会主义原则
宪法第一条: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共同富裕为目标。
3. 民主集中制
人大制度的核心组织原则:集体行使权力、多数决定、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
4. 权力制约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一府一委两院”,并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调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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