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无法作为法律主体替代法官或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判决。其在司法领域的定位始终是辅助工具而非主导者 。 人工智能虽能高效完成类案检索、文书生成等事务性工作,减少“类案不同判”,提升司法效率,但存在诸多不可克服的局限。它易因训练数据偏差产生算法偏见,还可能出现常识性错误等“幻觉”问题 。而法律推理和判决不仅是逻辑运算,还需融合价值判断、利益权衡与人文关怀 。比如自首的不同情形、案件的社会影响等,都需结合个案细节和法理精神裁量,这是缺乏情感与主观认知的人工智能难以做到的。此外,司法责任归属和数据安全风险,也决定了裁判权必须由具备职业良知的法官行使,律师的庭审辩论、当事人沟通等工作也无法被人工智能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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