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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尹煜发布于:2025-11-19 11:43:33
人工智能难成法律主体,更无法替代法官或律师做法律推理和判决,仅能当司法辅助工具 。原因很简单:一是缺价值共情与自由裁量能力,没法权衡法理人情和个案特殊情况;二是算法有黑箱、数据有偏见或错误风险,不符合司法公开公正要求 ;三是应对新型案件时缺法律解读和创新能力,且无法承担司法裁决的道德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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