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追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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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六盘水师范学院-王嘉欣发布于:2025-12-07 22:16:37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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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六盘水师范学院-余欢发布于:2025-12-09 16:29:27
依据《刑法》第347条等相关规定,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追责核心遵循以下原则 : 1. 无数量门槛原则:不管涉及的毒品数量多少,只要实施了这四类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彻底杜绝“少量涉毒不算罪”的侥幸心理。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和犯罪情节挂钩,按毒品数量划分不同量刑档次,同时结合犯罪地位(如贩毒集团首要分子)、犯罪手段(如武装掩护)等情节,重者可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轻者也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3. 特殊情形从重原则:若存在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涉毒,或向未成年人*毒品的情况,会依法从重处罚,以此特殊保护未成年人。 4. 数量累计计算原则:对多次实施这四类涉毒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涉案毒品数量会累计计算,避免犯罪分子通过小额多次作案逃避重罚。 5. 单位双罚原则:单位实施这类犯罪的,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对应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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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六盘水师范学院-毛靓发布于:2025-12-09 17:20:54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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