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判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下单后不可取消”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订单取消权和选择权,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而“退货需自付高额运费”,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发错货等商家过错导致退货,要求消费者自付运费不合理且无效,即便无理由退货,商家要求的“高额运费”若远超正常运费标准,因加重消费者责任,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