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对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测。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每一位考生的义务。
我现已认真阅读并熟悉了解了《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中关于“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细则”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清楚了考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愿意在所有考试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细则》的有关条款接受处理。
二、本人坚决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提前备齐学生证、身份证、考试证(校园一卡通),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不迟到,不弄虚作假,不冒名顶替、不伪造、使用*明、*书,考试过程中不允许随身携带手机,手机关机放至考场指定位置,不携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复习资料,如有违反,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三、本人坚决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不违纪,不作弊。
四、本人若发现周围同学出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向学院举报,以维护严肃、公平、公正、规范的考试秩序。
五、考试违规行为以《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细则》(2022年修订)为准,择其重要内容如下。第十四条 有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前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2.开考前与他人交换草稿纸或试卷者;
3.影响考试秩序者;
4.闭卷考试开考后,在座位附近发现其他任何非考试作答允许使用的物品者;
5.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者;
6.偷看他人试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故意将试卷移近他人座位或展示者;
7.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影响考场秩序者;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9.不按时交卷,故意拖延考试时间者;
10.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离开后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经制止无效者;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者;
12.某些考试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离开者;
13.有其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者;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的处分。
1.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之一,再次违纪者;
2.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经监考人员提示拒不上交者;
3.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或同他人互对答案者;
4.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5.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6.上机考试中,携带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复制粘贴答案者;
7.上机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复制粘贴他人作答内容者;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9.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洗手间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和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进入考场者;
10.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
11.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不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12.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为雷同卷者;
1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之一,再次违纪者;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其他作弊并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屡次违反学校考试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本人知悉以上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
文学院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