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选举权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细化了公民选举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我国公民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且公民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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