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公民选举权的立场,核心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保障,践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确保权利的普遍性、平等性与真实性落地。
这一立场首先体现为权利的广泛覆盖,宪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等差异,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享有选举权,实践中超过99%的成年公民拥有该权利,外来务工者等群体的权利也受保障。
其次坚守平等核心原则,实行“一人一票、每票同值”,兼顾人人平等、地区平等与民族平等,人口特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且代表结构持续优化,一线工人、农民等群体代表比例不断提升。
同时通过制度筑牢保障,明确直接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禁止境外资助干预选举,以法律制裁破坏选举行为,确保选举风清气正。这一立场最终指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实现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夯实人民主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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