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资格: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践中超99%的成年公民享有该权利。
2. 核心原则:选举权具有普遍性与平等性,平等性体现为“一人一票、每票同值”,涵盖人人、地区、民族平等三个维度。
3. 选举方式: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级以上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
4. 制度保障: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禁止境外资助和竞选,选举委员会需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保障选举风清气正。
5. 行使流程:需按期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对名单有异议可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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