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的授予标准通常由各国法律明确规定,其核心在于界定具备独立政治判断能力的公民群体。现代民主国家普遍采用年龄、国籍和心智能力作为基本标准,即认可成年本国公民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享有选举权。这一标准体系旨在平衡选举的广泛性与公正性——既通过排除明显缺乏自主判断力的个体(如未成年人、严重精神障碍者)来保障选举质量,又通过取消不合理的财产、性别或种族限制来确保政治参与的平等,最终使选举结果既能反映全民意志,又建立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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