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并且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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