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选举权的设立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确定了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等原则,此后选举法多次修改,使公民选举权的保障更加完善,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提供了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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