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选举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基石,它赋予公民通过投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 在我国,选举权具有以下关键特征: 1. 普遍性:凡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因素限制。 2. 平等性: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障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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