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实践中超过99%的年满18周岁公民享有该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具有平等性,体现为一人一票、每票同值,涵盖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三方面,同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及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且禁止境外资助,确保选举风清气正,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