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成年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表达意愿的核心途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其核心特点有三:一是普遍性,除法律明确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年满18周岁公民均有权参与;二是平等性,每位选民一票且效力等同;三是直接性与间接性结合,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更高层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保障民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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