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权的定义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在我国,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选举权的重要体现,人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 选举权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选举权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遵循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等原则。普遍原则即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是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差额选举原则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形式;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投票,选民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进行选举,不受外界干预。
- 选举权的保障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且公民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从制度上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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