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依照法律享有政治权利。 对于选举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被剥夺政治权利: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对于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如拘留、逮捕),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如果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其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如果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但这不同于被剥夺政治权利,他们依然享有选举权,只是因健康原因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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