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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李心彤发布于:2025-09-30 20:29:50
选举权的三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 · 年满18周岁。 · 中国公民。 · 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 例如: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权利时才不列入选民名单,并非一律没有选举权。 2. 平等性原则: ·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同。 ·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保障选举的公平性。 3. 直接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直接选举:适用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 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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