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宪法为核心,辅以专门法律及配套规范。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确立了平等、普遍的选举原则。选举法细化操作规则,如保障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等环节的公正性,并设专章规范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刑法亦通过“破坏选举罪”条款,严厉惩治贿选、暴力干扰等违法行为,形成“宪法-法律-刑法”三级保障网络,确保选举权的实现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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