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同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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