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权利的根本保障
选举权的合法性源于宪法与专门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确立了选举权的基本框架: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选举法》作为专项法规,自1953年颁布以来历经七次修订,从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到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为权利行使提供了具体、与时俱进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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