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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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雷雨晴发布于:2025-09-27 08:5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中国选举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 选举权的普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即一人一票、每票同值。具体体现在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三个方面。 • 选举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代表名额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 选举程序: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 选举经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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