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普遍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原则: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仅有一次投票权,且每张选票效力相等;城乡代表人口比例正逐步缩小,目标是实现1:1的平等比例。 ②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原则: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由下级代表选举上级代表)。 ③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通过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方式表决。 ④法律保障原则:选举经费由国库承担,对破坏选举行为有明确法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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