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建桥学院-宋屹发布于:2024-10-13 20:03:14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内容如下: 1. 相互区别: - 矛盾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是事物的共性。它反映的是事物的一般性质、普遍规律,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比如,无论是自然界的生物生长、物理变化,还是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人际关系等,都存在着矛盾。 - 矛盾特殊性: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具体属性、特殊规律,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例如,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矛盾,物理学研究物质的运动和相互作用规律,生物学研究生命现象和生命活动规律,这就是矛盾的特殊性在不同学科领域的体现。 2. 相互联系: - 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共性是对个性的概括和总结,是从众多的个性中抽象出来的。例如,水果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它是从苹果、香蕉、橘子等各种具体的水果中概括出来的共性,离开了具体的苹果、香蕉等水果,就不存在水果这个普遍性的概念。 - 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特殊性包含着普遍性,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具体事物虽然具有独特的特点,但也必然包含着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和规律。比如,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性格、外貌、经历等,但作为人类,都具有人类的共同特征和本质属性。 3. 相互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转化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条件而发生的。例如,在一定范围内是普遍性的问题,在另一范围内可能变为特殊性的问题;反之亦然。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条件下,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地位和表现形式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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