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普遍性体现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平等性则表现为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各地方、各民族在国家权力机关都有平等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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