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选举权解读 公民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原则。 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平等性,《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这一规定否定了各类不合理限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权包含提名候选人、讨论酝酿名单、投票选举等具体权利,选举方式分为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全国及省级等人大代表则通过间接选举产生 。同时,差额选举的实行让选民有更多选择,提升了选举的民主性 。 作为人民主权“化整为零”的体现,选举权虽可放弃,却承载着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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